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开发布《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3.0版分组方案并做好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病种支付标准测算、结余留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9月2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通知》提到,病种支付标准是医保部门依据病种分组结果,以历史医疗费用为基础测算形成的,是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病种住院服务费用的标准。科学合理的支付标准能够体现医疗机构真实资源消耗水平,稳定医疗机构预期,方便开展成本管控、科室运营等管理。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
一方面,《通知》提出要更加科学合理地测算病种支付标准。此外,对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鼓励探索向弹性费率转型,避免费率“完全浮动”影响医疗机构对基金的支付预期。另一方面,《通知》提出更加规范病种结余留用管理。据介绍,结余留用机制是按病种付费的核心和基础机制,是调动医疗机构主动参与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医疗机构通过规范医疗行为使实际发生的消耗低于病种支付标准,产生的病种结余资金,各地医保部门应按程序以一定比例留用给医疗机构。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对地方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通过结余留用机制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医保医疗相向而行。
黄心宇在会上重申,病种支付标准是医保部门根据客观发生的历史费用、基于患者群体数据形成的病种费用“均值”,支付方式改革不是医保的“控费”手段和目的,也不可能要求每一个病例发生的费用都不超过支付标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时,也不要将病种支付标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简单粗暴地将“超支付标准”的部分让医生承担,从而影响正常诊疗行为,损害参保患者的正当利益。
“希望广大医疗机构能够和医保部门携手并肩,将病种付费作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运行质效的工具和手段,实现医保、医疗高质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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