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平稳建设、规范运营、效益提升,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分级责任、分类建设、运营提质、变更退出、风险防控五大维度细化举措,助力全省PPP项目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构建省、市(县)两级分级责任体系。省级层面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省级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全生命周期监管,健全资产全链条管理机制;市(县)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将项目管理与严防新增隐性债务挂钩,细化全流程管理要求,保障公共服务持续稳定供给。
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施策、精准推进。对进度、质量、资金合规的在建项目强化要素保障,确保按期完工;对收尾项目倒排工期,加快验收决算与运营筹备;对资本金不足、融资缺位、手续缺失或停工的问题项目,按“一项目一方案”依法处置,明确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用PPP模式。
运营环节聚焦降本增效、规范管理。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协商调整投资回报率、折现率等指标,通过贷款展期、降息等优化融资结构;对短期付费压力大的项目,可协商延长合作期限平滑支出。同时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细化量化评价指标,严禁以拖延验收、延迟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绩效不达标按约扣减费用。
强化政策资金保障与全链条监督。省级发挥专项债券作用,优先支持高风险、涉民生项目;市(县)将补贴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支持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构建“行业主管+财政+实施机构”联合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建立项目动态监测与信息披露制度,防控建设、运营、履约及融资风险。
此外,文件规范项目变更与退出流程,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确需解约的依法协商并优选企业接续实施,切实平衡各方权益,推动全省PPP存量项目实现“建设规范、运营高效、风险可控”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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