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修订版《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十大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特殊时段,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等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
奖励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得到优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限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上述多种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最高标准作为奖励金额。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的,在核定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举报时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的,在核定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30%。同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单次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记者 王叶华
安徽发展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安徽发展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安徽发展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安徽发展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安徽发展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8225885531 邮箱 cp55991@163.com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