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清宪
2026年7月12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决定对3部省政府规章和5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废止省政府规章3部
(一)废止《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4年10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废止《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0年7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三)废止《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01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二、修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作出修改。
1.将制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环保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3.将第一部分加强源头管控“(四)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内容,修改为“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二)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中的“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的表述。
三、废止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
(二)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18号)。
四、宣布失效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2〕17号)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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