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涵盖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等,旨在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新政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0.5%~1%费率缴费。此外,应落实领金失业人员代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费率,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享受参保地企业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医保缴费率与参保地企业费率(含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的,享受参保地企业女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缴费率低于参保地企业费率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住院分娩方面,《通知》提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此次《通知》还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做好辅助生殖门诊医疗保障,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方面,《通知》明确,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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