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日前,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5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动用地下水储备,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并按照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用水目的、扩大供水范围。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实行优水优用,优于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在污染防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
合肥晚报-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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