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和办理过程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2024年7月,省司法厅启动相关清理工作,对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逐条分析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讨形成清理目录。经充分协商,确定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以一揽子打包清理形式予以修改、废止,并形成《决定(草案)》,已经2024年12月4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和废止的主要内容
(一)拟修改8件地方性法规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省人大代表、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的建议。目前,杭州、广州、青岛、深圳等市已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从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故建议删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6月28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身份界定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了对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并对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方式和有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与之存在冲突,故需修改。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其他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已废止,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再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故建议删去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表述。
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取消申请台站迁建提前时间的规定,据此需对我省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删除了关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采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已作了相应处罚规定,故需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和重复内容进行修改。
6.《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条例中“具体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与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中“关于海外侨胞代表人士授荣工作由省海外统战工作协作机制负责组织”的规定不一致,故建议相应修改以使表述统一。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关于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申请受理、审批及公安机关相关职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等规定不一致,需作相应调整。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系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进行规定。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立法的参考依据已被废止,故我省法规第十四条第二款需作相应调整。
(二)拟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上已完全覆盖我省条例,实践中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能够实现管理效能,故建议废止我省条例。
2.《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发改地区〔2010〕97号),我省据此制定了该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我省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修订)》(皖政〔2016〕100号),规划展期至2020年。2022年,国家长三角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致函安徽省政府,转送《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咨询评估报告》,指出规划制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鉴于规划已于2020年执行到期,且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建议我省条例予以废止。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安徽发展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安徽发展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安徽发展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安徽发展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安徽发展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8225885531 邮箱 cp55991@163.com

推荐阅读